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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医疗生育自行申报企业的相关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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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BZX 来源:未知
日期: 2008-6-30
市医保中心关于自行申报企业的相关调整说明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1、本说明对象仅限于在台州市地税直属分局以网上自行申报方式纳税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企业,即地税编码后六位以“00”开头的企业,自行申报的缴费主体仅限于此类企业的在职人员,其它所有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及自行申报企业中的退休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2、企业自行申报期限为每月1~10号,申报前企业应先通过本网站上公布的缴费情况数据(每月3~5号公布)查询或与市医保中心联系,以便确定上月正常参保人数、以往月份的欠费人数、以往月份申报人数与实际参保人数有出入需调整人数,以利于当月正常申报或补报。
3、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申报时只需按当月实际在职参保人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需申报,按原模式征缴)申报即可,如有欠费或调整的直接累加或扣减,新参保企业按养老申报人数申报,默认缴费金额为医疗保险112.1元/人/月、生育保险14.35元/人/月(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新参保企业或已参保企业但与上月参保情况有变动的,还应在业务受理期限内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相关变动增减资料。
4、医保业务受理期限为每月1~20号,即与企业当月自行申报相应的人员变动(自行申报后发生的人员变动请予下月再报)必须在当月20前报送相关变动表格资料(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捆绑式参保,同一份表格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受理后变动方能生效;无变动的不须报送。
5、资料要求:单位新参保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养老保险上月申报单及缴费人员明细单、当月工资清单,并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表》、《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表》(附每人2张两寸白底彩照),以上资料要求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且要求医保花名册同养老保险人员清单完全一致且所有人员工资清单中,特别应注意,原在台州市本级及三区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请按“转入”业务办理,如以新增人员办理,则以往缴费年限作废并加收补卡费;其它变动资料与以往相同,详见《医保参保业务规范》;所有资料敬请报送时一式两份,并于右上角注明地税编码后六位,医保中心受理后盖章交企业留档,作为业务受理凭证,自行申报与受理凭证不一致时,以业务受理期限内的受理凭证为准。
6、医疗、生育保险的及时、如实申报、缴纳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医疗保险的报销支付、缴费年限累积等待遇享受是企业每个职工应得的权利,医保的缴费和享受是同步、对等、即时且具体到人的,因此当企业地税自行申报缴费人数与医保报表人数不一致时,有效的缴费和享受将以能否落实到具体人员为标准:即申报人数大于报表人数时,本次缴费有效,多出金额暂挂由企业在下月申报时自行抵扣;申报人数小于报表人数时,因无法确认不缴费具体人员而无法入帐,本次缴费视为无效作欠费处理,全部缴费金额暂挂,等企业下次补报后方能入帐。特别应注意,为减少欠费,当月申报将优先自动填补以往欠费或调整缺口。
7、欠费处理:单位累计2个月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医保中心从次月起暂停参保人员医疗、生育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累计3个月及以上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必须先缴清以往全部欠费,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视作自动终止参保,累积参保年限全部作废,重新参保的,必须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8、企业如需详细参保人员及缴费明细信息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U盘拷贝方式获取,市医保中心电子邮箱为TZYBYW@MAIL.TZPTT.ZJ.CN,索取资料时请详细注明企业名称、地税编码及索取资料名称(当前参保人员明细、某一月份或时段缴费明细);咨询电话为:88556022。
 
 
 
 
台州市医保中心
   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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