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台政发〔2001〕85号)、《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台政办发〔2006〕80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2008结算年度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月缴费基数为2050元,调整后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相应增加。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9.60元,其中参保单位承担4.80元,参保人员承担4.80元,没有单位或个人参保的由个人承担9.60元。
三、以二级医院为基准,住院起付标准仍为1200元,在市外三级医院住院上浮20%;一级医院住院下浮20%。
符合台政办函〔2004〕3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
四、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8400元。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492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49200元以上至984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
六、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