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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上调失业保险费最低收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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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荣 来源:椒江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日期: 2008-6-12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规模和支付能力,根据2007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7月1日起,椒江区调整失业保险费最低收缴标准,即单位最低缴纳标准由22.08元/人•月上调至24.62元/人•月,职工个人最低缴纳标准由11.04元/人•月上调至12.31元/人•月。
    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的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同时,2007年全省平均工资已确定为24603元,按此标准确定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1231元/月,即单位按不低于24.62元/人•月、个人按不低于12.31元/人•月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统计,目前椒江区有1712家单位,61346人参加失业保险,其中30%参保者按最低收缴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提高后,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增收4.8万元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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