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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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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jzd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日期: 2008-4-28
 

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台劳社监[2003]99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保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诚信工程建设

企业诚信建设,是信用台州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台州发展全局和长远的一项战略任务。各施工企业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工资支付与企业诚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工作,树立企业信誉。对工资支付诚信的先进典型,我们将通过劳动、建设等有关部门信息网和其他媒体进行公开表扬,促进全社会树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风气。对不讲信用,违反工资支付法律规定的企业,按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与台州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02〕34规定,在媒体上曝光,并按台州市劳动保障与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的通知》(台劳监〔1999〕87号)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即:因无故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引发民工上访,有关部门告之企业处理仍不解决问题的,从第二次上访之日起,停止该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3个月,停止该项目经理参与工程招投标6个月;对引发民工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自上访之日起,停止其参与工程招投标6个月,停止该项目参与工程招投标12个月,外地进台施工企业予以清退处理。

二、开展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为确保民工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各地要督促施工企业对下属在建工程项目部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年末自查(特别是工程竣工前夕,必须进行全面自查)。如果发现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自行纠正。企业年末自查工作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有关部门将于每年12月份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各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对自查工作敷衍了事、不及时或拒不纠正存在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1、抓好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用工双方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做好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减少劳资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劳动合同的民工,施工企业不能使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3份,施工企业与民工本人各执1份,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份。

2、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各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价的0.5-1%向工程项目部提取工资支付保障金,用于解决各项目部突发性的拖欠工资事件或因项目部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各企业要对工资支付保障金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程结束工资付清后,企业将工资支付保障金返还项目部。

3、建立招工录用备案制度。施工企业是劳动用工的合法主体,承担企业劳动作工管理的主要职责,工程施工项目部作为企业的派出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具体工程负直接责任,其他无法人资格或尚未工商登记的承包人,不具备有工主体资格,因此,在招用民工时,施工企业必须按《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应做的基本工作有:查验应聘人员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应聘考核;对决定录用人员应在15天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核发上岗证;登记造册(职工名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建立和完善施工项目部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今年以来,从施工企业出现的劳资纠纷情况看,大多数纠纷集中的劳动工资管理不健全的项目部,这些项目部平时疏于管理,工资支付责任不能落实,有的造成难以处理的劳资纠纷,有的频繁引发劳资矛盾,既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又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因此,建立和完善项目部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既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创造管理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减少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县(市、区)务必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施工项目部劳动工资管理制度(附件),并狠抓落实。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市府办、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建工处。

附件

施工项目部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1、配备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员。

要求各企业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力量,企业和下属各项目部都要配备专职劳动工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务,协助做好化解劳资纠纷,调处劳动争议工作,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工价核定制度。

为防止因工价不明确而引起劳资纠纷,减少随意克扣民工工资的人为因素,项目部在录用民工时,双方应协商劳动报酬标准(工价),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允许口头协议或先做工后定价的做法。

3、考勤制度。

为了便于核实工资表,防止虚报或漏报问题的产生,各项目部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定期核实考勤表,项目部负责人应签字确认考勤表并予以公布。对一脚踢承包,不执行考勤制度,造成工帐无法核对、无法支付工资的,按照全勤工资计算,由项目部支付。

4、核对工帐制度。

项目部应定期核实班组上报的工资表和工作进度表,随时监控应付工资数额,尽早调配好资金,保证工资款及时到位。在工程完工(工作结束)后5天或春节前10-15天内,项目部必须结清工资。如果及时结算工资有客观困难,经民工本人同意后可延期结算,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1)项目部在发工资前应公布经核实确认的工资表,以该工资表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2)项目经理或劳资管理员要监督工资款直接发到民工手中,不得由承包人统一代领,防止承包人中途截留民工工资,造成拖欠克扣问题。项目部在结算承包款前,应实行工资先行支付办法,防止承包亏损时民工工资被挤占。

(3)经民工本人或受委托签字领取工资的工资表,是工资已支付的依据,交财务做帐。承包人代领工资的字据,不能作为工资已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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