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台劳社 -> 执法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 政策法规-> 省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通知
站内搜索
作者:jczd 来源: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日期: 2008-4-22
 

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4〕13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2003年,我厅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浙劳社监〔2003〕95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各地进展情况很不平衡,与建设“信用浙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为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进一步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工作的采信范围

  在继续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公示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制度的同时,实行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合格企业公示制度。从今年开始,所有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公示登记表》后上报我厅监察总队,上报时间由各地根据年检情况确定,随检随报,上报情况我厅也将以适当的形式向全省通报。同时,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1月15前,各市要将半年内已查处的涉及职工人数前十名和拖欠工资金额前十名共20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随同劳动保障监察统计表上报我厅监察总队,我厅将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今年上半年的上报时间延至8月15日前。

  二、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机制

  1.一般性公示。对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情况,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在当地的新闻媒体、劳动保障网络、劳动力市场上予以公示;我厅也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合格企业和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在“信用浙江”网或其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2.警示性公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逐步建立警示性公示制度,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比较集中、问题较多的企业或行业,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当地劳动力市场或其它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发布警示消息,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保护自身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激励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对被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推荐为诚信示范企业;对连续3年被认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在2年内可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检查。如发生针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举报设诉,经查实企业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示范称号,并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列入劳动保障重点监察单位予以监控。

  四、做好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相关基础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举报专查中,准确掌握各类企业所有制类型、分布地点、生产技术特点及相关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逐步推行电子系统建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的数据库,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以及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诚信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上述第一项需上报的内容请各地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程开成 

  联系(传真)电话:85118685

  电子邮件:ckc@zjlss.gov.cn 或 zaiyouhong@msn.com 

  附件:1.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公示申报表(略)

  2.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公示登记表(略) 

所属专题:劳动保障信息 文章页数:[1] 
放大字体显示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