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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
特殊工时审批 |
办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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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地址) |
台州市东环大道165号中国社会保险大楼四楼台州市劳动保障局四楼政策法规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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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
科室人员 |
联系方式 |
0576-8855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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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据 |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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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或
注意事项 |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 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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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适用的相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4、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所在工种或岗位职工连续12个月的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和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公示情况的报告;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8、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9、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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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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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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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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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材料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可到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