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号)
二○○八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调整 待遇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印发